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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"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"

时间: 2005-5-22 10:45:19 编辑: 036Com
  
    对学校周边环境要求应当更具体,开发商必须预留土地建学校……昨日上午,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(草案)》。针对条例的热点和焦点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讨论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该“条例(草案)”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,有望在年内出台。 

    开发商不建学校市民可以告上法庭 

    条例中明确规定,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时,必须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、中小学。对此规定,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有勇说,统计数据显示,本市市区内目前大约有2000个住宅小区,只有6个小区建有配套的中小学校,远远不能满足需求。关于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问题,1994年本市就曾经以政府令下发,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。 

    “这次,我们要把这项内容专门写进地方性法规。条例一旦开始施行,如果规划的学校开发商没有建,市民就可以把开发商告上法庭。”尚有勇说道。 

    此外,市人大代表马伏龙认为,条例应当补充“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”的内容。 

    开发商建学校,教育部门可提供师资“条例(草案)”指出,开发建设和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,根据自愿原则,可以无偿移交政府举办,并由各级政府对配建学校用地给予优惠。自行办学的,应当根据政府委托,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,并由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。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将净地交由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,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。 

    对这个规定,列席本次会议的市教育局局长司福亭认为,南方一些发达地区的开发商在建设住宅小区的同时,建设相配套的学校,拥有学校房屋的产权,政府派教师,对学校进行管理,这已成为一种模式。而对于开发商而言,配套学校解决了小区孩子入学的问题,小区房子就相应好卖。 

    他说,目前本市只有个别小区建有自办的高价收费学校。如果“条例”一旦实施,这些学校不得对所在居民小区的孩子高价收费,满足辖区孩子义务教育需求。对于开发商希望委托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,市教育局将可以为这些学校无偿提供教师和经费,帮助他们办好学校,让孩子们就近上学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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